2017年11月17日,農業部農業生態與資源保護總站在其網站發布《耕地污染治理驗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1日。
《耕地污染治理驗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由10章、前言、附錄ABC組成。
該標準起草單位有8家,分別是農業部農業生態與資源保護總站、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研究所、湖南省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管理站、農業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中國農業大學、中國科學院亞熱帶農業生態研究所、廣東省生態環境技術研究所。
該標準對“耕地污染治理效果”給出了全新的定義:耕地污染治理措施對農產品可食部位中污染物含量降低所起的作用。分為當季效果和整體效果兩類,當季效果指治理措施實施后對當季農產品可食部位污染物含量所產生的效果;整體效果指根據連續3季(3季不滿1年的,按照1年的季數計)的治理效果,綜合評價后所得出的治理區域內耕地污染整體治理效果。
評價標準則包括5個方面:
1、耕地污染治理以實現治理區域內食用農產品可食部位中目標污染物含量降低到GB 2762規定的衛生標準以下(含)為目標。GB 2762未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參照執行其他標準。
2、治理效果分為二個等級,達標和不達標。達標表示治理效果已經達到了目標;不達標表示耕地污染治理未達到目標。
3、根據治理區域連續3季(3季時間不滿1年的,按照1年的季數計)的治理效果等級,綜合評價耕地污染治理整體效果。
4、耕地污染治理措施不能對耕地造成二次污染。治理所使用的有機肥、土壤調理劑等耕地投入品中鎘、汞、鉛、鉻、鋅、鎳、銅、砷8種重金屬含量不能超過GB 15618的三級標準值或管制值。
5、耕地污染治理措施不能對治理區域農產品產量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治理區域農產品每公頃產量(折算后)與治理前同等條件相比減產幅度應小于或等于10%。
附錄C是耕地污染治理驗收報告編寫提綱,包括7部分內容及附件:
1 耕地污染治理背景
2 耕地污染治理依據
3 耕地污染風險評估情況
4 耕地污染治理方案
5 耕地污染治理開展情況
5.1治理措施實施情況
5.2二次污染控制情況(含耕地投入品污染物含量情況)
6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評價
6.1評價內容與方法
6.1.1評價內容和范圍
6.1.2評價程序與方法
6.2采樣布點方案
6.2.1布點原則
6.2.2布點方案
6.2.3監測因子
6.3現場采樣與實驗室檢測
6.4治理效果評價
6.4.1評價標準
6.4.2對農產品產量的影響
6.4.3效果評價
7 耕地污染治理驗收結論(含建議)
附件(檢測報告)
文章來源:耕地土壤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