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技術要點
對從業單位的要求:從業單位在本市開展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相關從業活動前需到我局登記,且近年無環境保護、質量監督、認證認可等部門不良信息記錄。
對監測單位的要求:監測單位應在本地設有獲CMA資質的實驗室,水質和土壤類能力范圍涵蓋應包括且不限于重金屬(Pb、As、Cd、Cr、Hg、Ni等)、總石油烴(地下水中為石油類)、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揮發性有機物(VOC)、pH值等,其檢測能力應達到場地需檢測因子的75%以上。[s1]
一、場地的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技術要點
場地的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包括在場地初步調查、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階段形成的各類報告。
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應在原有工業企業所在場地完全停產,且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儲罐(槽)拆除后進行。
技術要點包括但不限于:
(一)形式要求
1.送審報告應加蓋場地責任單位和場地調查單位的公章。
2.應附具從業人員責任頁,明確項目負責人,各分項工作承擔者,從業單位應建立內部審核制度,明確報告的審核、審定人員,上述人員均需親筆簽字確認。
(二)報告需通過收集或制作的相關圖件和圖片包括:
1.地理位置圖
2.場地各歷史時期的地形圖
3.平面布置圖
4.工藝流程圖
5.場地規劃圖
6.場地雨水、污水管網圖
7.采樣布點圖
8.地下水流向圖
9.地下水建井圖
10.現場踏勘照片或視頻
11.地下水成井照片
12.土壤現場采樣照片及巖芯照片
13.地質剖面圖
14.分層顯示的修復范圍圖
15.修復范圍總圖
上述資料中,1-12為場地環境調查必須資料,13有條件的應盡量獲取或制作,需要進行修復的場地還需增加14、15。
(三)附件
1.人員訪談記錄
2.采樣工作量清單(應包括采樣點位置、鉆孔深度和坐標,各層采樣點深度,檢測指標,樣品數量)
3.建井洗井記錄表
4.監測報告(須加蓋CMA圖章)
5.現場踏勘記錄
6.土壤鉆孔柱狀圖
7.質量控制表
8.現場土壤地下水采樣記錄及樣品流轉記錄
9.實驗室資質證明材料
二、場地環境初步調查
(一)污染識別
1.收集、分析原有企業基礎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原有企業場地的用地歷史沿革
(2)產品、原輔材料及中間體清單
(3)主要生產工藝過程及產污環節
(4)各種槽罐、管線、溝渠情況及泄漏記錄
(5)污染治理設施及污染物排放情況
(6)地下管網布設情況
(7)場地各歷史時期的地形圖和生產布局圖
(8)原址企業環評報告相關內容、批復及竣工效果評估批復等環境管理文件相關內容上述資料中,(1)-(7)為必須資料,(8)有條件的應盡量收集。
2.現場踏勘應包括以下內容:
(1)主要的生產車間,儲存設施;
(2)發現刺激性氣味的區域,污染和腐蝕的痕跡;
(3)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體、廢物堆放地、井等;
(4)周圍敏感點,周邊區域污染企業。
3.訪談對象要求
受訪者為場地現狀或歷史的知情人,如:場地過去和現在各階段的使用者,場地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的人員,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以及場地所在地或熟悉場地的第三方,如相鄰場地的工作人員和附近的居民。人員訪談有效記錄表格數量原則上要求至少3份;應包括資料收集和現場踏勘所涉及的疑問,以及信息補充和已有資料的考證。
訪談表格設置應包括受訪人的姓名、聯系方式、職位等信息。訪談內容后應附有受訪人簽名。具體表格參照下表:
4.污染識別分析及結論
在對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列出需要重點關注的特征污染物和監測指標,以及重點區域和關鍵污染點位。
(二)初步采樣調查方案
1.采樣方案內容包括:采樣目的、采樣布點、采樣方法、樣品保存與流轉、樣品分析等;質量目標與質量控制程序等。
2.對照監測點位布設
應在場地外部區域設置土壤對照監測點位,盡量選擇在一定時間內未經外界擾動的裸露土壤,原則上應采集表層土壤樣品,采樣深度盡可能與場地表層土壤采樣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可采集深層土壤樣品。
一般情況下應設置地下水對照監測點,地下水對照監測點應設置在場地地下水流向的上游,應盡量選擇在一定時間內未經外界擾動的區域。
3.監測項目及特征污染物的選取:
監測項目應包括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
常規污染物:土壤包括pH、含水率、重金屬(As、Cd、Cr、Hg、Pb、Ni)、總石油烴;地下水包括pH、重金屬(As、Cd、Hg、Pb、Ni)、六價鉻。油罐區、堆煤場和灰渣場應監測多環芳烴。
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根據第一階段調查結論選取。重點行業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的選取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要求進行。
對于不能確定污染物的項目,可選取少量潛在典型污染指標(重金屬、VOCs、SVOCs和總石油烴等)進行篩選分析。
4.土壤監測點位的布設
(1)重點區域,對污染源識別階段確定的每個潛在關注污染區域至少布置一個點,樣點具體位置需接近區域內的關鍵污染點位。采樣密度保證單個監測地塊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600m2。對于面積較小的場地,原則上不少于5個監測地塊(不包含對照點)。
調查重點區域包括:
1)生產裝置區
2)物料儲存及裝卸區域
3)物料輸送管廊區域儲罐儲槽
4)地下輸送管線
5)污染處理設施區域
6)危險物質儲存庫
7)歷史上可能的廢渣地下填埋區
8)發生過污染事故所涉及到的區域
9)受污染的地下水污染區域、道路兩側區域等
(2)對于歷史上未包含上述重點區域建設內容且未發生過污染事故的生活和辦公區域,初步采樣調查階段可采取系統隨機布點法和分區布點法,布設少量采樣點位,以防止污染識別遺漏。
(3)地下輸送管道及溝渠采樣位置應為管道或溝渠邊2米范圍內。
(4)鼓勵采用現場快速監測設備篩選相關污染物濃度最高點進行采樣。
(5)對于重點污染企業的重點調查區域,可采取初步采樣調查和詳細采樣調查相結合的方式,在重點區域采用系統布點法加密布設采樣點,用于確定污染范圍的加密布點面積原則上不大于100平方米(10米×10米網格),相關監測數據可作為確定污染范圍依據。
5.地下水監測點位布設
(1)地下水總監測點位數不少于3個(不包含對照點)。
(2)一般情況下采樣深度應在監測井水面下0.5m以下。對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機物污染,監測點位應設置在含水層頂部;對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機污染物,監測點位應設置在含水層底部和不透水層頂部。
(三)樣品采集要求
1.土壤樣品的采集
土壤樣品應由監測單位采集、留樣備查,并對所采集樣品負責。[s2]
土壤樣品的采集要求參見《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和《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的相關要求執行。
采樣深度要求:
(1)根據我市場地污染物分布特點、場地調查工作經驗做法和再開發利用階段的開發需求,初步采樣調查的采樣深度原則上應為5-8m,如有其他依據或原因(如風化層埋深較淺等)對初步采樣的深度設置超出此范圍的,應詳細說明理由;詳細調查階段可根據初步采樣調查成果有針對性的設置采樣深度。
(2)去除表層的硬化層后,土壤表層0.5m以內設置至少一個采樣點,0.5m以下采用分層采樣;初步調查階段,應保證在不同性質土層至少有一個土壤樣品,采樣點應設置在各土層交界面;地下水位線附近至少設置一個土壤采樣點;當同一性質土層厚度較大(2米以上)或同一性質土層中出現明顯污染痕跡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同一土層增加采樣點。原則上,每個鉆孔至少需采集4-5個樣品進行實驗室分析。
(3)地下罐、槽的采樣深度應達到罐槽底部以下3米以上。地下管道及溝渠采樣深度應達到與埋管深度或溝渠底部深度以下2米以上。
(4)在滿足上述要求的情況下,同一土層鼓勵采用現場快速監測設備篩選相關污染物濃度最高點進行采樣。
(5)土壤樣品采集過程應針對采樣工具、采集位置、VOCs和SVOCs采樣瓶土壤裝樣過程、樣品瓶編號、盛放柱狀樣的巖芯箱、現場檢測儀器使用等關鍵信息拍照、視頻記錄,每個關鍵信息至少1張照片和1個視頻,以備質量控制。[13]
2.地下水樣品的采集
地下水樣品應由監測單位采集,并對所采集樣品負責。[s4]
(四)樣品保存及質控要求
1.測定農藥、揮發性、半揮發性、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類項目的土壤樣品應低溫(4℃)暗處冷藏。
2.地下水樣品保存要求
地下水樣品的采集、保存、樣品運輸和質量保證等參見《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附錄A和《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附錄2中的相關要求執行,并在報告中列表體現。
3.土壤樣品的保存要求
土壤樣品收集器和樣品的保存要求參見《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附錄2土壤樣品保存要求。
(五)樣品(土壤)制備的質控要求
參見具體檢測項目的方法標準以及《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和《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的相關要求執行。
(六)樣品分析檢測
1.檢測分析方法應優先采用國家標準(GB)或環保行業標準(HJ)或規范;其他可參考標準的采用順序如下:國內其他行業標準、國際標準、其他國家現行有效的標準或規范。
2.承接監測業務的實驗室應具有本場地大部分監測因子的CMA資質能力,如承接檢測業務的實驗室因無CMA資質能力或其他原因需要分包的檢測項目,分包方必須選擇具有分包檢測項目CMA資質能力的實驗室。
3.現場檢測可采用便攜式有機物快速測定儀、重金屬快速測定儀、生物毒性測試等現場快速篩選技術手段指導樣品采集及監測點的布設;采用直接貫入設備現場連續測試地層和污染物垂直分布情況作為初步判斷;采用土壤氣體現場檢測手段和地球物理手段初步判斷場地污染物及分布,指導樣品采集及監測點布設;采用便攜式設備現場測定地下水水文、pH值、電導率、濁度和氧化還原電位等。
(七)數據修約與結果表示
1.數據修約規則按《數值修約規則GBT8170》的要求進行。
2.監測結果的有效數字一般保留3位,除檢測方法有明確的要求外。
3.表示結果精密度數據,一律取2位有效數字。
(八)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1.質量保證
(1)監測單位出具的監測報告各項指標所使用的檢測方法應通過CMA認證,否則相應指標無效。
(2)監測指標所使用的檢測方法:有國家標準GB和環保行業標準HJ的必須優先采用;沒有國家標準和環保行業標準的,可參考其他行業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國家現行有效的標準或規范,但應說明其來源并分析其適用性。
(3)按相關監測技術規范、檢測標準的要求,開展現場采樣、樣品保存和流轉、樣品制備和前處理,報告應列出具體檢測項目的相關要求。
(4)樣品分析:按各檢測方法的規定做好運輸空白、實驗室空白、現場密碼平行樣、實驗室平行樣、質控樣、加標回收等質控措施。并形成質控統計表輸入報告內容中。必要時,現場密碼平行樣送若干實驗室(符合第1章監測單位資質要求的檢測機構)進行比對驗證。
2.質量控制
空白樣(運輸和實驗室)、平行樣(現場密碼和實驗室)、質控樣、加標回收等4類質控措施按10%左右進行,其中實驗室平行樣約5%,其他幾類各占約1%。具體工作按現行有效的監測技術規范、檢測方法相關要求執行,并滿足以上質量控制的比例要求,將相關的記錄體現在測試報告中。質控樣分析結果不合格時,應查找原因,并將同批樣品重新分析。
監測數據出現明顯不合理情形時,應開展實驗室間比對檢測或重新采樣監測。
(九)篩選值選取
篩選值選取原則:
1.優先采用《土壤重金屬風險評價篩選值珠江三角洲》(DB44/T1415-2014)中對應污染物的篩選值;
2.其它污染物參考國家和其它省市現行有效的相關標準,但應盡量選擇土壤、氣候、地理位置、生活方式等與本地接近區域的地方標準,并經適用性分析后選取;地方標準沒有涉及到的污染物綜合參考國外相關標準;國外相關標準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參照依據《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4)計算出的風險控制值。
3.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Ⅲ類標準作為篩選值,《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沒有的指標可參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等相關的標準;
4.如評價區域的背景值高于通過上述方式選取的篩選值,則優先考慮土壤背景值作為篩選值。
(十)場地初步調查結論
明確主要風險污染物及具體點位。
三、場地環境詳細調查
場地環境詳細調查和評估是在場地初步調查和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詳實的場地環境信息并開展場地土壤和地下水詳細調查監測的工作。同時開展場地土壤理化特征參數調查,獲得滿足健康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
(一)采樣點的布設
1.土壤監測點位的布設
詳細調查階段采樣點的布置應根據初步采樣所揭示的污染物垂直分布規律來確定,符合污染初步采樣階段的相關要求及《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的相關要求,采用系統布點法加密布設采樣點,詳細調查階段用于確定污染范圍的加密布點面積不大于100平方米(10米×10米網格)。
分層采樣原則上應符合《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的相關要求,采樣深度應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層厚度。用于確定污染深度的采樣點,分層采樣應采取以下原則:3m以內深層土壤的采樣間隔為0.5m,3-6m采樣間隔為1m,6m以下采樣間隔不大于2m。
2.地下水監測點位布設
對于地下水流向及地下水位,可結合環境調查結論間隔一定距離按三角形或四邊形至少布置3-4個監測點位,若發現地下水超標,則需要進行加密布點調查。
(二)現場詳細采樣
現場檢測與場地初步調查現場檢測要求一致。
(三)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
與場地初步調查要求一致。
(四)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與場地初步調查要求一致。
四、污染場地風險評估
(一)暴露評估
檢查暴露途徑是否齊全。
主要暴露途徑包括:
表層土壤,或需要開挖等無法預計再開發利用過程中需擾動的土壤,土壤暴露途徑應選擇1-6,不開挖或不擾動的土壤暴露途徑可選擇5-6。
場地所在區域及周邊有飲用地下水情況的,地下水暴露途徑應選擇7-9,不飲用地下水的選擇7-8。
(二)風險計算
風險評估需在加密布點的基礎上進行,風險評估各參數選取應說明確定的方法和來源。
計算基于致癌效應的土壤和地下水風險控制值時,采用的單一污染物可接受致癌風險為10-6;計算基于非致癌效應的土壤和地下水風險控制值時,采用的單一污染物可接受危害商為1。計算得到污染物的致癌風險值超過或危害商超過1,則需計算風險控制值。
(三)風險管控建議
1.風險管控的適用范圍
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或污染區域,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并結合污染地塊相關開發利用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風險管控。
2.風險管控的要求
應明確管控區域、目標、主要措施、環境監測計劃以及應急措施等內容。
風險管控區域后續如需進行再開發,則應根據再開發利用方式,確定是否進行修復治理。
(四)修復目標值和范圍的確定
1.修復目標值
原則上用風險控制值作為修復目標值,風險控制低于篩選值,則采用篩選值作為修復目標值。
如當地背景值高于篩選值和風險控制值,則選取背景值作為修復目標值。
2.修復范圍的確定
(1)修復范圍可采用無污染點位連線法或污染物濃度插值計算法進行確定。
(2)采用插值計算法需在加密布點的基礎上進行,并采用規范的方法和合理的參數。計算后必須進行接彎取直。
(3)確定修復范圍圖需要必須提供拐點坐標、分層圖示,明確分層污染土方量。
(4)修復范圍需在總圖上確定。
(5)應提出在場地修復范圍現場進行明顯標示和有效保護的措施。
第2章工業企業污染場地風險管控方案技術要點
對從業單位的要求:從業單位在本市開展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相關從業活動前需到我局登記,且近年無環境保護、質量監督、認證認可等部門不良信息記錄。
對監測單位的要求:監測單位應在本地設有獲CMA資質的實驗室,水質和土壤類能力范圍涵蓋應包括且不限于重金屬(Pb、As、Cd、Cr、Hg、Ni等)、總石油烴(地下水中為石油類)、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揮發性有機物(VOC)、pH值等,其檢測能力應達到場地需檢測因子的75%以上。[s5]
一、形式要求
(一)送審方案應加蓋場地責任單位和方案編制單位的公章。
(二)應附具從業人員責任頁,明確項目負責人,各分項工作承擔者,從業單位應建立內部審核制度,明確方案的審核、審定人員,上述人員均需親筆簽字確認。
二、技術要點
(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并結合污染地塊相關開發利用計劃,針對性地提出實施風險管控。其中,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對擬開發利用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污染地塊,實施以安全利用為目的的風險管控。
(二)風險管控方案應當包括管控區域、目標、主要措施、環境監測計劃以及應急措施等內容。
(三)風險管控的主要措施包括:
1.及時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2.采取污染隔離、阻斷等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3.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
4.發現污染擴散的,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四)方案應提出因采取風險管控措施不當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塊周邊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氣污染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措施。
(五)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方案應提出劃定管控區域的建議,并提出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的環境監測方案。
第3章工業企業污染場地環境修復項目實施方案技術要點
對從業單位的要求:從業單位在本市開展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相關從業活動前需到我局登記,且近年無環境保護、質量監督、認證認可等部門不良信息記錄。其中,修復項目實施單位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對監測單位的要求:監測單位應在本地設有獲CMA資質的實驗室,水質和土壤類能力范圍涵蓋應包括且不限于重金屬(Pb、As、Cd、Cr、Hg、Ni等)、總石油烴(地下水中為石油類)、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揮發性有機物(VOC)、pH值等,其檢測能力應達到場地需檢測因子的75%以上。[s6]
一、選擇修復模式
(一)場地問題識別
主要包括:
1.場地的基本信息
2.場地的環境特征
3.場地的污染特征
4.土壤和地下水存在的污染風險
(二)修復目標
核查以下內容:
1.目標污染物
2.修復目標值
3.修復范圍
4.修復量是否與場地調查內容一致
二、篩選修復技術
說明分析、比較、確定修復技術的過程,修復技術應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并結合已應用的實例和中試結果進行可行性論述。
三、制定修復方案
(一)確定修復技術工藝參數
修復工藝參數必須通過實驗室小試確定,必要時可進行現場中試獲得,采用原位修復工藝時應通過現場中試獲得工藝參數,并提供相關案例分析。
工藝參數包括但不限于:
1.修復藥劑投加量及比例
2.設備影響半徑
3.設備的處理能力
4.布設點位和布設方式
5.處理需要時間
6.處理條件(溫度、物料含水率、粒徑大小等)
7.能耗
8.設備占地面積及作業區范圍等
(二)修復方案
1.修復工程主要技術指標
土方量、地下水量、藥劑量、基坑開挖范圍和深度、平面布置圖、運輸路線、工藝參數、反應溫度、水土比等。
2.二次污染防范措施
污染場地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在重點產生二次污染工序的場地建議安裝攝像頭進行攝影,影像資料進行留檔,作為效果評估階段查檔資料。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應具體可行,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1)廢水、廢氣處理設施應明確處理能力、處理工藝、平面布局、主要工藝(設備)參數及排放去向;
(2)揚塵污染防治應明確實施位置和施工階段、采用噴灑降塵的應明確頻率和持續時間;
(3)污染土壤臨時堆存區等應明確具體位置,說明堆放點的截流、防塵、防雨和廢水處理等措施;
(4)固體廢物儲存點位置應明確,危險廢物儲存應按照相應標準設置。
(5)氣味較重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土壤開挖、暫存、[H7]處理和處置應在負壓密閉大棚內進行。
采用固化/穩定化處理污染土壤且在場地內回填的,應明確具體的回填位置和配套的防滲防漏等防范污染設施,提出防止回填處理后土壤發生擾動的后續監管和標識措施,將相應要求提交給后續再開發利用單位并以一定的方式(如列入交地合同條件或其他形式)形成責任交接約束。
(三)修復監測布點
修復過程監測需由場地責任單位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實施;修復過程中環境監測樣品的采集由第三方監測機構進行,并對所采集樣品負責。[s8]
1.必要時,修復前需對修復、暫存和處置等修復工程相關區域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監測。
2.監測點位布設。現場監測點主要布設在修復現場廠界及周邊臨近區域;周邊敏感點主要布設在修復場地周邊800m范圍內的居民點、學校、醫院、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點,特殊情況可以擴大至周邊2.5km范圍內。廠界監測點原則上布置在廠界外1m處。
3.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監測:根據地塊大小和污染強度,應將四周的側面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長度不應超過40m,在每段均勻采集9個表層土壤樣品制成混合樣(測定揮發性和半揮發性項目的樣品除外),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監測點位布設參照對角線法進行,每段不少于4個土壤樣品;將底部均分成塊,單塊的最大面積不應超過400m2,在每個地塊中均勻分布地采集9個表層土壤樣品制成混合樣(測定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監測點位布設參照對角線法進行,每個地塊不少于4個土壤樣品。
修復范圍側壁采用等距離布點方法,根據邊長確定采樣點數量。當修復深度小于等于1米時,側壁不進行垂向分層采樣。當修復深度大于1m時,側壁應進行垂向分層采樣,第一層為表層土(0~0.2m),0.2m以下每1~3m分一層,不足1m時與上一層合并。各層采樣點之間垂向距離不小于1m,采樣點位置可依據土壤異常氣味和顏色,并結合場地污染狀況確定。
4.對原地異位修復工程措施效果的監測,處理后土壤布設監測點位,每個樣品代表的土壤體積應不超過500m3。
對原位修復工程措施效果的監測,每個監測點位代表的地塊面積不得大于100m2,每個樣品代表的土壤體積應不超過200m3。
對原位修復邊界監測,根據地塊大小和污染強度,應將修復范圍四周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長度不應超過20m,根據修復深度進行分層采樣,采樣間隔按照本技術要點詳細采樣工作中垂直方向采樣間隔要求進行。
5.臨時堆場:單塊面積不應超過400m2;對于面積較小的臨時堆場,不宜少于4個土壤樣品。
6.治理修復過程中應在廢水、廢氣排放口及廠界、敏感點布設監測點位,原則上每周監測1次。
7.采用原位修復技術進行地下水修復的,穩定達到修復目標后至少三個月方可提請修復效果評估,監測頻率不少于每15日一次;效果評估通過后,保留長期監測井3年,由場地責任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對特征污染物進行監測,第一年每2月監測1次,第二年每季度監測1次,第三年每半年監測1次,監測數據定期報環保部門。如重新出現污染物超標的情況,場地責任單位應負責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環境安全。
8.污水、廢氣處理設施移除后需對臨時處理設施位置進行監測。
9.對于超標區域根據監測結果確定二次清挖的邊界,二次清挖后再次進行監測,直至達到相應要求。
四、修復效果評估的原則要求
提出修復效果評估方式、方法、布點、采樣和檢測項目的原則要求。
五、制定環境管理計劃
污染場地土壤修復工程環境管理計劃包括內容:
(一)二次污染控制措施
(二)修復工程環境監測計劃
(三)環境應急安全計劃
第4章工業企業場地環境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要點
對從業單位的要求:從業單位在本市開展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相關從業活動前需到我局登記,且近年無環境保護、質量監督、認證認可等部門不良信息記錄。由場地責任單位委托,且與修復項目實施單位和修復效果評估單位不存在利益關系。
對監測單位的要求:監測單位應在本地設有獲CMA資質的實驗室,水質和土壤類能力范圍涵蓋應包括且不限于重金屬(Pb、As、Cd、Cr、Hg、Ni等)、總石油烴(地下水中為石油類)、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揮發性有機物(VOC)、pH值等,其檢測能力應達到場地需檢測因子的75%以上。[s9]
一、施工準備階段環境監理
環境監理單位在接受監理委托后,需分析并提出施工期環保工作要點文件,提出相關監理和記錄要求。
(一)現場踏勘
1.重點關注場地施工條件和周邊環境敏感區域,如集中式居民點、學校、醫院、飲用水源地、重要農產品基地等,列表及圖件說明周邊環境敏感區域與修復場地的位置關系,敏感區屬性等基本情況。
2.根據現場施工條件,審查污染場地施工方案場內及場外施工、運輸路線,污染土壤臨時貯存場址,施工廢水處理設施位置,施工廢氣處理設施位置的合理性。
3.審查施工廢水排放口,廢氣排放口位置設置合理性及相關污染指標排放標準。
(二)環境監理機構
審查人員組成是否合理,明確環境監理人員架構及相應職責范圍。
(三)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重點審核修復工程規模、修復范圍、總平面布置、施工工藝、修復設備和配套的二次污染防控措施與修復方案的相符性。
如發生重大變化,應責令施工方進行整改,并報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備案。
審核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與修復技術方案以及修復工程特點的相符性。
二、工程實施階段環境監理
(一)會議記錄審查
環境監理日志、報告等文件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技術要求。對于隱蔽工程或其他重要節點應采取旁站方式進行監理,并保留錄像、照片等記錄。
(二)主體修復工程及二次污染控制環境監理
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情況,污染土壤的開挖、暫存、處理和處置應列入環境監理重點記錄內容。
環境監理單位應對修復過程中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布點方案及監測結果進行審核。
工程實施階段環境監理技術要點可參照下表
(三)污染事故應急措施環境監理
檢查污染事故應急措施的落實與實施方案中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是否相符。
如發生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環境監理單位應第一時間要求相關工程內容停工,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消除環境污染事故影響和相關隱患后,方可復工。環境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處理環境污染事故,指導和監督施工單位結合現場條件和情況、相關環境污染事故處理經驗和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環境污染事故影響和相關隱患。施工單位應向環境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遞交《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故報告單》,就污染事故原因、造成的破壞情況和補救措施及初步處理意見進行匯報,由環境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查簽字確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原因及處理過程和結果應同時向相關環保部門匯報。相關事故過程及監理內容納入環境監理報告中。
三、環境監理歸檔資料
環境監理歸檔資料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環境監理合同,修復單位購買藥劑合同,修復過程污水排放去向的許可文件、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合同文件;
(二)管理部門相關批復文件;
(三)環境監理方案;
(四)環境監理會議紀要,施工周報,施工月報,施工季報;
(五)施工單位自監測資料(建井記錄,監測報告);
(六)環境監理監測資料(建井記錄,監測報告);
(七)相關單位往來函件;
(八)污染土壤清挖記錄,污染土壤運輸記錄,污染土壤協同處置記錄;
(九)污染土壤修復藥劑投放記錄;
(十)環境監理月報(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十一)環境監理日志、巡視、旁站等工作記錄;
(十二)環境監理工作影像資料,電子文檔等。
第5章工業企業場地環境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技術要點
對從業單位的要求:從業單位在本市開展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相關從業活動前需到我局登記,且近年無環境保護、質量監督、認證認可等部門不良信息記錄。
對監測單位的要求:優先選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單位進行監測,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單位進行效果評估監測時,需接受區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單位(下簡“區級及以上環境監測單位”)的質量控制監督管理,并取得評價結果。
一、工程實施情況
(一)主體修復工程實施情況
明確主體修復工程的實施情況,與場地環境調查,場地修復實施方案的一致性。工程實施過程中有無投訴,有無風險事故產生及工程變更等相關內容。
(二)二次污染控制情況
通過資料審查,人員訪談明確二次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文件審核與現場勘察
(一)文件審核
1.審核資料范圍
在效果評估工作開展之前,修復效果評估單位應收集與場地環境污染和場地修復相關的資料,并明確資料收集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場地環境調查評價及修復方案相關文件:經備案的修復方案以及有關行政文件。
(2)場地修復工程資料:修復實施過程的記錄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運輸記錄)、回填土的運輸記錄、修復設施運行記錄、環境質量和二次污染排放監測記錄、修復工程竣工報告、污染土壤轉移聯單等。
(3)監理文件:工程或環境監理記錄和監理報告。
(4)其它文件:環境管理組織機構、相關合同協議(如委托處理污染土壤的相關文件和合同)、修復過程的原始記錄等。
(5)相關圖件:場地地理位置示意圖、總平面布置圖、修復范圍圖、污染修復工藝流程圖、修復過程照片和影像記錄等。
(6)以上收集的相關資料需存檔備查。
2.審核內容
對收集的資料進行整理和分析,并通過與現場負責人、修復實施人員、監理人員等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明確以下內容:
(1)根據場地環境評估報告、修復方案及備案文件等,確定場地的目標污染物、修復目標、修復范圍和修復量,作為效果評估依據。
(2)通過審查場地修復過程的監理記錄和監測數據,核實修復方案和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
(3)通過審查相關運輸清單和接收函件,核實污染土壤的數量和去向,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是否委托具有相關處理資質單位進行處置。
(4)通過審查相關文件和檢測數據,核實異位修復完成后回填土的數量和質量,回填土土壤質量應達到修復目標值。
(二)現場勘察
1.核定修復范圍
根據場地環境調查評估報告中的釘樁資料或地理坐標等,勘察確定場地修復范圍和深度,核實修復范圍是否符合場地修復方案的要求。
2.識別現場遺留污染
對場地表層土壤及側壁裸露土壤狀況、遺留物品等進行觀察和判斷,明確現場遺留污染識別結果。可使用便攜式測試儀器進行現場測試,輔以目視、嗅覺等方法,識別現場污染痕跡。
三、效果評估監測
(一)效果評估范圍及對象
效果評估范圍:效果評估范圍原則上應與場地環境調查評估確定的修復范圍一致;當修復工程發生變更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效果評估范圍進行調整。效果評估范圍還包括施工過程中污染土壤臨時處理和堆置場所,污染治理設施臨時場址。
效果評估對象:為場地修復工程涉及范圍內的土壤和地下水。
(二)效果評估項目及標準
效果評估項目:效果評估項目主要為場地修復的目標污染物,如修復工程可能導致二次污染的,還包括二次污染排放相關污染物。
效果評估標準:主要為修復目標值,二次污染排放涉及的污染物執行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在場地利用方式有變化的情況下,應根據修復方案調整修復目標值作為效果評估標準。
(三)效果評估時段
根據修復方式的不同,場地效果評估時段分別為:
1.原位修復的場地,應在修復完成后進行效果評估。
2.異位修復的場地,應在污染土壤外運之后、回填土回填之前進行效果評估。
(四)效果評估監測內容與方法
按照《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關于加強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程效果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穗環辦〔2015〕193號)執行。
四、采樣布點方案
修復效果評估過程中環境監測樣品的采集由監測單位進行,并對所采集樣品負責。[s10]
(一)土壤采樣布點方法
1.土壤異位修復
(1)基坑底部和側壁采樣布點
根據地塊大小和污染強度,應將四周的側面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長度不應超過40m,在每段均勻采集9個表層土壤樣品制成混合樣(測定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監測點位布設參照對角線法進行,每段不少于4個土壤樣品;將底部均分成塊,單塊的最大面積不應超過400m2,在每個地塊中均勻分布地采集9個表層土壤樣品制成混合樣(測定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監測點位布設參照對角線法進行,每個地塊不少于4個土壤樣品。
修復范圍側壁采用等距離布點方法,根據邊長確定采樣點數量。當修復深度小于等于1米時,側壁不進行垂向分層采樣。當修復深度大于1m時,側壁應進行垂向分層采樣,第一層為表層土(0~0.2m),0.2m以下每1~3m分一層,不足1m時與上一層合并。各層采樣點之間垂向距離不小于1m,采樣點位置可依據土壤異常氣味和顏色,并結合場地污染狀況確定。
(2)臨時堆場區域:單塊面積不應超過400m2,在每個地塊中均勻分布地采集9個表層土壤樣品制成混合樣(測定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監測點位布設參照對角線法進行,每個采樣單元不少于5個土壤樣品。
(3)相鄰基坑目標污染物不同時,基坑交界線范圍內的土壤應同時檢測相鄰基坑中的目標污染物。
(4)對于超標區域根據監測結果確定二次清挖的邊界,二次清挖后再次進行監測,直至達到相應要求。
(5)對原地異位修復處理后的暫存土壤布設監測點位,每個樣品代表的土壤體積應不超過500m3。
2.土壤原位修復
對原位修復工程措施效果的監測,每個監測點位代表的地塊面積不得大于100m2,每個樣品代表的土壤體積應不超過200m3。對原位修復邊界監測,根據地塊大小和污染強度,應將修復范圍四周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長度不應超過20m,根據修復深度進行分層采樣,采樣間隔按照本技術要點詳細采樣工作垂直方向采樣間隔要求進行。
3.臨時堆場
單塊面積不應超過400m2;對于面積較小的臨時堆場,不宜少于4個土壤樣品。
(二)地下水采樣布點方法
1.地下水原位修復
(1)地下水監測井應依據地下水的流向及污染區域地理位置進行設置,修復范圍上游地下水采樣點不少于1個,修復范圍內采樣點不少于5個,修復范圍下游采樣點不少于3個。
(2)可利用場地環境調查和修復過程建設的監測井,但其數量不應超過效果評估時監測井總數的50%。新增地下水監測井位置原則上應布設在原地下水污染最嚴重區域,兼顧可能的污染擴散區域。
(3)未通過效果評估前,被效果評估方應盡量保持場地環境調查和修復過程中使用的地下水監測井完好。
(4)考慮到原位修復的反彈效應,相應污染區域的效果評估監測工作應持續足夠的時間(至少3個月),以保證修復效果,并設置永久監測井,進行跟蹤監測(3年)。
2.地下水異位修復
對地下水污染抽提范圍內的效果評估監測采樣參照地下水原位修復效果評估監測采樣方法執行。
對抽提后修復完畢的地下水,效果評估監測采樣方法按下述執行:
(1)采用序批式處理方式對污染地下水進行修復時,效果評估監測采樣可以每1個批次地下水為1個采樣單元。
(2)采用連續處理方式對污染地下水進行修復時,可在單日施工周期內于出水口位置每2h采集一個樣品,制成1個混合樣。
(3)針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地下水不宜采用混合取樣。
五、修復效果評價的相關內容
通過對檢測數據與工程檢驗等方式進行分析,明確項目工程修復效果,需包括以下相關內容:
(一)土壤
(二)地下水
(三)二次污染防控
(四)修復效果總體評價
六、效果評估報告附件
效果評估報告針對效果評估效果進行評估。效果評估報告應提供的附件包括:
(一)施工總結報告
(二)環境監理總結報告
(三)效果評估監測報告
來源: 土行者